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9458号
原告:青岛海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玉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彪,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夏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兴斌,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徐虹,职务:经理。
被告:徐建清,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平度市。
原告青岛海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浩诺墙体装饰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分公司、被告徐建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现原告青岛海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海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1元,减半收取17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徐丽萍
审判员 何宜曈
审判员 徐 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