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100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海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东路77号中欧国际城金茂悦西商铺79-2。
法定代表人:姚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清,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中亮,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再审申请人青岛海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4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青岛海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关于被申请人月工资数额的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采购合同等相关事实认定不清。(1)被申请人每月工资3200元左右,并非一、二审认定的5000元。(2)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被申请人,申请人无任何过错,申请人在庭审中已经提供了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首先,事实上申请人已经履行通知签订劳动合同义务,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存在任何过错。其次,被申请人存在故意通过在不同的单位短期工作,从而索要双倍工资的恶意行为。(3)被申请人恶意扣押申请人财物,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合同请求明确且损失也已经实际产生。2.在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申请人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青岛市人社局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书面意见称,1.被申请人在仲裁及原审诉讼中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的月工资为5000元,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的月工资为3200元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申请人未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责任在申请人,而非被申请人。3.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及返还合同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也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审判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有无事实依据。申请人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被申请人,但其在原审提交的证明不足以证明是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原审判令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关于原审认定被申请人的月工资为5000元是否正确。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的月工资为3200元左右,但其原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审结合案件事实,从申请人招聘信息中的标示及其向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的数额,综合对被申请人主张的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予以认定,认定事实亦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主张返还合同原件并赔偿损失的问题。因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合同原件的请求没有明确的指向,原审对该主张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对申请人主张的损失赔偿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以及该损失与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青岛海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海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慧芹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李金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