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青岛海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华东路77号中欧国际城金茂悦西商铺7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569397202。
法定代表人姚玉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4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20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43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晓君
审判员 宁广志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