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保69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7月14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申请人:青岛海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7569397202。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华东路77号中欧国际城金茂悦西商铺79-2。
法定代表人姚玉明,该单位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4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进入执前调程序。结合执前调相关规定精神,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120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隋文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