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4194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冰,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振,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海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东路77号中欧国际城金茂悦西商铺79-2。
法定代表人:姚玉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青岛海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海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就与***劳动争议纠纷已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鲁0214民初2279号。现***基于同一事实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应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0214民初227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荣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