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3124民初55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4月7日生,住保山市施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银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XXXX。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第三人陇川县自然资源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XXXX。
法定代表人***。
地址陇川县章凤镇勐宛南路15号。
原告***诉被告云南银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陇川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82元,减半收取409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