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旭日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3民初532号
原告:河南旭日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06号升龙城8号院(二七区中心A座)910室。
法定代表人:张贵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武,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木火。
原告河南旭日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河南旭日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旭日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伟国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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