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3民初1629号之二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西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15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港口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大道1号(高速路**互通口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753121819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港口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江海
人民陪审员 **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