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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303民初1332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 源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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