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民终1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国,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陵城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403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6元,减半收取4503元,由上诉人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韩金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