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13440号
原告:广州市彩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域,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彩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彩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彩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彩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3.45元,由原告广州市彩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