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1120号
原告广州市彩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荷景南路23号自编1栋A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32968535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中山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59803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彩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彩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彩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