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31752号
原告:广州市彩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荷景南路23号自编1栋A3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涌口股份经济社开发区西区综合楼第五层5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彩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蝶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原告彩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万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彩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工程款41016.45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41016.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即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2日签署《成品烟道制作、安装工程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施工、包验收、包与其他专业工种的配合等形式进行承包。原告已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并提交被告验收合格,最终结算金额为311016.45元。被告虽于2017年7月20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支付工程款80000元,于2017年11月29日支付工程款50000元,于2018年1月17日支付工程款30000元,于2019年1月29日支付工程款50000元,共计支付工程款270000元。但对于剩余工程款41016.45元(311016.45-270000=41016.45),被告分毫未付,原告曾多次催告被告付款,并于2022年2月25日以《催款函》的形式要求被告付款,但遗憾的是,被告仍置之不理。无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被告邮寄《律师函》,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至今原告并未收到被告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因被告一直欠付工程款,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已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和资金占用费。综上,为追回上述工程款,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诉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万世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经核实后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3月2日,万世公司(甲方)与彩蝶公司(乙方)签订了《成品烟道制作、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乙方分包甲方的保利罗兰国际三标项目部分**的烟道制作、安装工程施工;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编制有详细计算过程的结算书,若乙方不按要求编制,甲方有权退回乙方报送结算书直至合格为止,另乙方报送金额大于甲乙双方核定结算金额的3%(含3%),甲方有权按照超出部分从最终结算款中反扣。合同第四条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方式约定:1、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内容,结算价款即为包干单价乘以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计算,乙方要求结算部分不得留有需收尾的工作。工程量计算依据以设计院出具的施工图纸为准。2、进度款按形象进度,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后,按自然月支付已完工程款的80%,当乙方完成合同内所有工作内容后支付全部工程款至90%,整个工程验收合格,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且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单,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15天内付到结算款的95%,余款5%留作保修款。3、保修款支付: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自竣工验收备案之翌日起算),保修期满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保修费用后,向乙方支付尾款,如乙方保修款不足以弥补甲方防水保修损失,甲方有进一步向乙方索赔的权利。4、乙方应按上述第二点说明,在施工过程中向甲方提出进度款支付申请,并填写“施工任务完成情况确认单”,报甲方有关部门签字确认。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进度款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支付进度款。支付工程款时扣除该节点工人生活费借支、办理各种证件的工本费(胸卡、出入证、***等)、违约索赔、代工费等各款项(对违约索赔单拒不签字者,即视作违约索赔生效)。5、乙方在按合同节点向甲方申请进度款时,必须填写“建筑工人工资核算单”二份交公司财务部,实际应支付的人工费总额必须与实际工资表上的工资总额相符合,工资表必须由工人签字按手印,并附工资发放照片或录像,如乙方工资表不符合以上要求,甲方有权拒绝发放。6、因供料不及时造成的误工,甲方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未经甲方现场负责人许可,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其它用工,否则甲方不支付费用。如项目部另行安排的计时工按大工150元/工日、小工90元/工日计(每工日按9小时计)现场签证单中,未标注大、小工日时,一律按小工日单价计算。7、乙方工作人员办理各种证件的工本费自行承担。如甲方垫付,将在结算时扣除。8、质保期中乙方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保修通知后1天内不能履行保修义务的,甲方有权另派人维修,由此造成的返修费用及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产生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合同附件一记载了项目分别为厨房排气道,单价为73.47元和双重防火阀门连止回装置,单价为74.4元,并有手写字样记载了实做数量1045个和总价。附件中包括分别实做1045套,
被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原告支付60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支付80000元,于2017年11月29日支付50000元,于2018年1月17日支付30000元,于2019年1月29日支付50000元,以上共计270000元。
2022年2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载明最终结算金额为311016.45元,被告已付工程款270000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欠付工程款41016.45元。2022年3月14日,原告委托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收上述欠款,该邮件因未联系上收件人被退回。
原告陈述,附件中包括厨房排气道和双重防火阀门连止回装置两个项目分别实做1045套,乘以单价后得出总价,另因止回阀洞口修改亦产生工程款,在扣减部分款项后,双方确认工程款总计311016.45元。原告于庭审结束后补充提交了《班组结算单》,载明结算日期为2018年11月22日,总费用为311016.45元,项目竣工验收并备案15天内支付295465.63元,竣工验收并备案后两年支付15550.82元,有项目部授权代表签名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证据反驳原告主张的事实,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在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原告出示的《成品烟道制作、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班组结算单》、付款凭证与其庭审陈述相互对应,形成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成品烟道制作、安装服务,被告依约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款项,现其欠付工程款41016.45元,应属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1016.45元及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10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41016.4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彩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016.45元及自2022年10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41016.4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被告佛山市万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思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