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2民初5183号
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大新镇广缙行政村马庄自然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6635270XK。
法定代表人:吕朔,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欢迎使用“智卷系统”一案中,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鹏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