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公司、马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2民初1804号
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大新镇广缙行政村马庄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6635270XK(1-1)。
法定代表人:徐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杰,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中环国际广场B01幢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GXL78。
法定代表人:黄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马文涛,男,1973年1月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公司、马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23元,共计848元,由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