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帅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7790号
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卫光。
被申请人: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江苏法诺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