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160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维达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钱卫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飞,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2020年8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0元,减半收取计2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