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729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塘桥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9729号
原告: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维达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钱卫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亚,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白桐,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家港市塘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南京西路16号。
负责人:彭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益丰,系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柯柯,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塘桥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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