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029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幸庄**路南湖前路以**。
法定代表人:贾兆惠。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维达路**
法定代表人:钱卫光。
申请人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10294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人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477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44777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