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294南京惠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0294号之一
原告: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兆惠。
被告: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卫光。
原告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4元,保全费4744元,合计10868元,由原告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褚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