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562某某与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562号之一
原告:孔令忠,男
被告: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维达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钱卫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陆新刚,男
原告孔令忠与被告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新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2021年5月11日,原告孔令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令忠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令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令忠负担。
审判员  任清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荣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