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帅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7790号之一
申请人:黄帅,男,1983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维达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钱卫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婷,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飞,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长乐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黄帅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77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9月25日,本院判决驳回黄帅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黄帅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裁判驳回,应解除对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家港市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清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荣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