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5198号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工业园区前进路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69108631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淮南路与礼河路交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9006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2民初11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