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2民终8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工业园区前进路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69108631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1民初8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对***被扣押金的情况知悉,且是在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授意下向***出具的担保书,而一审判决却认定**对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是否欠***保证金一事不清楚;2、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欠***保证金的事实,且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也按担保书的约定通过法定代表人***的账户向***转账2万元。 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人民币80000元,**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为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砂石供应商。***认为,在供应砂石期间,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扣押***10万元的砂石料货款作为保证金,后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分两次仅返还***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提供的《担保》、《情况说明》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不能证明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拖欠其保证金,**签署的《担保》、《情况说明》仅代表自己一方的行为,且与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有利害关系,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行为,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认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负担。 二审中,***向本院申请调取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会计账簿、货物单据等财物票据资料。 本院认为,***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该调取证据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录音光盘一份,证明有押金的存在。 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不是其公司员工,对其公司运营不了解,**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另一段视频中看不清人是谁,***称系其公司前任董事,但其公司前董事在住院并不在公司,对该视频的三性均有异议。 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主张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收取其保证金10万元,但未提供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具的保证金收条予以证明。***虽提供**向其出具的担保条据及情况说明,但并无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人的签字确认,亦未加盖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印章,故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欠***保证金。因***举证不能,一审法院判令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媛 审判员  程 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雅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