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终13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泉县庐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邢塘街道临庐产业园汇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TCGN88D(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圣业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广成东路天瑞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5A5P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临泉县工业园区前进路东段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691086316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上诉人临泉县庐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圣业水泥销售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临泉县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1民初88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泉县庐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临泉县庐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泉县庐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72元,减半收取15036元,由上诉人临泉县庐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畅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高 雅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