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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11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审第三人:湖北智艺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仁和路特**仁和路建材家居城内**天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智艺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5民初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二审查明,**将其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获得的255万元贷款出借给***,并以民间借贷的形式按月利率1.5%计收利息,从中赚取高额利差,**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扰乱了金融秩序,***、**对此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规定,**与***之间借款合同无效。一审判决认定**与***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错误。**在欠条上担保人处签名,一审以**存在还款的行为,以及与***之间为何关系不清,则认定**的行为构成债的加入,法律依据不足。一审应重新审查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再结合借款、还款金额对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5民初7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阳 审判员 **成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