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与徐州信源电气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12财保345号 申请人:**,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徐州信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纺织路**组团小区2#-5-102室。 申请人**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州信源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号轻型货车一辆。申请保全价值1万元。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州信源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号轻型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万元。查封、扣押期限二年。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