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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9124号 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泰山新村桃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区21-4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