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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江苏玖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153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男,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江苏玖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开发区公元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玖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以已和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