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153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男,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江苏玖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开发区公元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玖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以已和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