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111执28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京市浦口区桥***林**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江***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初字第3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