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酬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天酬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3执865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天酬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马山街阳光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申请执行人朝阳天酬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1303民初2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95000元。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朝阳天酬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8月5日达成和解,约定被执行人***自2022年7月25日偿还贰万元,2022年12月31日偿还叁万元,2023年4月30日偿还伍万元,2023年4月30日前将原药厂水针车间院内垃圾清理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朝阳天酬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已就本案执行内容如何履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1303民初2026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