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酬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朝阳天酬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4民终1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龙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天酬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马山街阳光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市双塔区明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沙锅屯街总库里一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票煤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朝阳天酬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天酬公司)、原审被告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以下简称煤矸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票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4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票煤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南票煤电公司是省属企业,隶属于辽宁省国资委,委托给辽宁省能源产业控股集团管理。2020年年初经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化解过剩产能政策,南票煤电公司已于2020年4月23日正式停产,关闭退出,按照能源集团的总体工作安排,先实施安置职工,2020年年底之前,进行清产核算,待清产核算资产后,视情况予以清偿或进行破产清算。 朝阳天酬公司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煤矸石公司二审答辩称:同意南票煤电公司上诉请求及理由。 朝阳天酬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12,373.00元;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朝阳天酬公司自2002年起至2020年始终承担着煤矸石公司锅炉的大修、**及维护工作,煤矸石公司按工程量给付工程款,有的工程款及时结算,也有的工程款有所拖欠,至今,仍欠工程款312,373.00元,经朝阳天酬公司多次催要,仍未还款,为维护朝阳天酬公司的合法权益,望人民法院能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南票煤电公司系被告煤矸石公司总公司,煤矸石公司系南票煤电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财务独立核算,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近年来朝阳天酬公司与被告煤矸石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朝阳天酬公司承担被告煤矸石公司锅炉检修工作。煤矸石公司按工程量给付工程款,工程款经过双方多次结算,尚欠朝阳天酬公司工程款312,373.00元未给付。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原告朝阳天酬公司与被告煤矸石公司之间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朝阳天酬公司为证明诉讼主张成立,向法院提交了明细分类账、维护合同等证据,被告煤矸石公司、南票煤电公司对朝阳天酬公司起诉的事实及欠款数额均无异议。煤矸石公司作为南票煤电公司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以热电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南票煤电公司承担。故煤矸石公司作为合同发包方应给付朝阳天酬公司工程款312,373.00元,南票煤电公司对煤矸石公司应给付的工程款承担补充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判决: 一、被告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朝阳天酬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12,373.00元。 二、被告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上述工程欠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6.00元,由被告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煤矸石公司拖欠朝阳天酬公司工程款事实存在,各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南票煤电公司上诉称“南票煤电公司已于2020年4月23日正式停产,关闭退出,按照能源集团的总体工作安排,先实施安置职工,2020年年底之前,进行清产核算,待清产核算资产后,视情况予以清偿或进行破产清算”。该主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86.00元,由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彤 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