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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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13民初1157号
原告:***,男,195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南山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90056606E。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兴银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