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四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四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1282民初2778号
原告大庆市四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法定代表人单立文,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仁辉,黑龙江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磊,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志明,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市四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庆市四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仁辉,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志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5日,原告大庆市四方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原告为其承建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远红外智能采暖系统A车间工程,工程期限为二个月,工程造价为1,500,000.00元,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造价的3%即45,000.00元,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为一年。原告大庆市四万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工,有竣工验收报告为证。被告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按着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了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被告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实属违约,经原告大庆市四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被以各种理由予以支托。为此,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质保金45,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为被告施工的工程,在双方约定的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导致被告的墙体、地面发生破坏,给被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所预留的质保金450,000.000元,被告不应该给付,因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原告应该给付赔偿。按照法律的规定,防水工程的质保期为5年,原告无权起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日,原告大庆市四方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大庆市四方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承建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远红外智能采暖系统A车间工程。双方约定,工程期限为二个月,工程造价为1,500,000.00元,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造价的3%即45,000.00元,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大庆市四方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完成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远红外智能采暖系统A车间工程,2016年6月15日,经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设计单位肇东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施工单位大庆市四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共同验收,该工程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按国家验收规范标准,工程实体质量达到合格等级,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按着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了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质期限届满后,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大庆市四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索要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45,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事实,有原告大庆市四方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四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履行。经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设计单位肇东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施工单位大庆市四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共同验收,该工程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按国家验收规范标准,工程实体质量达到合格等级,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此时大庆市四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依约向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交付完成的工作成果,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应依约定的标准和期限向大庆市四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包括质量保证金)。原告大庆市四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对其辩称的原告为被告施工的工程在双方约定的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导致被告的墙体、地面发生破坏,给被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未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定。因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为一年,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的按照法律的规定,防水工程的质保期为5年,原告无权起诉的理由不成立。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大庆市四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4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925.00元,由被告哈尔滨艾尔特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树林
代理审判员  于丽红
代理审判员  陈丛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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