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隆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住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恒雅昌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隆隆物资经销处、大庆市萨尔图区实大欣建材经销处、龙卫东、大庆市XX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大庆隆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6执31、203、204、
205、206、207、21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姚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恒雅昌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邓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隆隆物资经销处。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经营者白桦,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实大欣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经营者高森,男,汉族,1957年12月4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1月22日出生,住大庆市龙凤区。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XX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张亚玲,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庆隆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刘宗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胜林,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宋海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住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恒雅昌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隆隆物资经销处、大庆市萨尔图区实大欣建材经销处、***、大庆市XX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大庆隆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案件,大庆仲裁委员会(2016)庆仲裁字第140号裁决书、(2016)庆仲调字第137、139、135、138、136号调解书及(2017)庆仲调字第6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7)黑06执31、203、204、205、206、207、211号。
在执行过程中,上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7件执行案件合并执行,本院认为上述7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为同一,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节省资源,便于执行,本院决定共同执行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和车辆,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在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款项。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大庆市恒雅昌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隆隆物资经销处、大庆市萨尔图区实大欣建材经销处、***、大庆市XX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大庆隆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仲裁委员会(2016)庆仲调字第137、139、135、138、136号调解书及(2017)庆仲调字第6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立彦
审判员  郑宏伟
审判员  李统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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