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隆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隆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杜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5民初1404号
原告:大庆隆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国际公寓E区1号写字楼商服22。
法定代表人:孙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林,系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
原告大庆隆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大庆隆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隆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大庆隆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立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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