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隆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隆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6执21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大庆隆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庆隆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案件,大庆仲裁委员会(2017)庆仲调字第6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具体房产详见查封明细);
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