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03民初5852号
原告:云南一创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保安服务(云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一创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保安服务(云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向原告履行相应款项。原告云南一创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云南一创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一创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