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信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东信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05民初1936号 原告:***,住吉林省九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东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D32栋10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东信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电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信电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律师费等为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东信电气公司职工,2019年3月1日正式入职,担任安装工作。2019年3月1日上班时间,因公司总经理***以公司负责人的身份指派原告去长德公路1083号处的工厂(即原告工作的工厂)安装电表箱,因未给原告配备保护器具致使原告在安装过程中从高处摔伤,导致原告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原告受伤后,由公司总经理***驾车送至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治疗,并用其个人的银行卡支付了医疗费用。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东信电气公司辩称,原告是经邻***到被告处找零活,法定代表人***表示可以干着试一下。原告是2019年3月1日到被告处工作,2019年3月4日发生事故,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原告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未戴安全器械导致。原告属临时聘用的临时工人,没有办理入职手续,也未到劳动部门办理职工备案,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到被告处做零杂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3月4日,原告在安装电表箱过程中摔伤,经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住院治疗。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做零杂工工作期间受伤,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仅提供其妻子去被告处索要医疗费的录音、住院病历、医院诊断书等几份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原告不能因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其受伤后支付其医疗费用就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属证据不足,本院无法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 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