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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7103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鄯善县华美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5807U,住所地:鄯善县。
法定代表人:赵智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元,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执行人: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244660-1,住所地: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字第4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了鄯善县华美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具备履行能力,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恢复哈密铁路运输法院(2014)哈
民初字第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司干旦·**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