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5528号之一
原告:***,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丹鸣,赵莎,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城街道晨沐路**。
法定代表人:范洪洲。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
法定代表人:曹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林彬,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乐清市园林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乐清市园林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9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诉讼费23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 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 翔
书 记 员 吴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