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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顺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4执2705号 申请执行人:陕***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市顺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顺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西安市顺达房地产开发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陕***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咨询费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损失108895元,案件受理费10800元,执行费10029元。因被执行人西安市顺达房地产开发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陕***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银行账户信息,无房产车辆信息。 3、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顺达房地产开发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咨询费本金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未执行咨询费本金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执行费10029元未执行到位。 申请执行人陕***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繁 审 判 员 王 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