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中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德清县春江奔腾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州中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湖德商初字第63-3号
原告德清县春江奔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湖州中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春江奔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中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县春江奔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7元减半1654元,保全费1045元,合计2699元,由原告德清县春江奔腾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
审判员姚俭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