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中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吴成俊与湖州中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长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3民初1115号

原告:吴成俊,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学兵,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斐,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中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兴达路**。

法定代表人:李双生。

被告:嵊州市长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政立路**。

法定代表人:金光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俊与被告湖州中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长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成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成俊负担。

审判员  单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