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02民初7014号
原告:湖州中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兴达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67957075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滨海县。
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州中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中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中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132元,由原告湖州中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