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瑞弘能源有限公司

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0102民催13号 申请人:新疆***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绿洲南路新加坡花园8-115号门面房(39区2丘5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86CC5XJ。 法定代表人:***,新疆***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当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68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新疆***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XXX,出票人昌吉州华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背书人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票人新疆***能源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0000元,出票日期2020年10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4月20日,付款行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疆***能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190元,由申请人新疆***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邢     蓉 审判员 刘  文  欣 审判员 巩     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吾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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