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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君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民终17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君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君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4)历城商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青岛君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君威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李 萍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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