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民终29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百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3140608742,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山新村126号25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TB4JW9E,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榭丽花园A区商业街1号楼104号商铺(城铁惠山站区)。
法定代表人:沈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无锡百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特公司)与被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煦阳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6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其接受煦阳公司的指令对广告进行续期。在2019年3月29日的广告发布合同到期之后,煦阳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接下来还要做4万元的广告,特别指明中***、东方红大桥、西溪大道三个点位保留。基***公司的续约意向,其保留了5块广告牌,对应金额为4万元。2.其多次***公司的负责人***和***进行催款,煦阳公司从未对款项提出异议。3.其与煦阳公司的合作惯例即为先发布广告再签订合同,本案中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的原因在***公司拖沓,其后管理层离职,无人愿意承担责任。4.2019年3月29日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系煦阳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约定如发布期满后双方未续约,其未及时撤换广告画面的,视为其放弃拆除,煦阳公司无须支付任何费用,明显对其不利,***公司未作加黑加粗的特别提示,该条款对其无约束力。综上,双方就续约虽未签订书面合同,***公司向其表示了明确的续约意思表示,先履行后签订合同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其也无赠送的意思表示,煦阳公司应支付4万元服务费用。
煦阳公司辩称,其与百特公司之间仅有一份金额为6.4万元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百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煦阳公司立即支付广告款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2.本案诉讼费***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煦阳公司与百特公司签订《广告牌设计、制作、安装、发布合同》,约定:1.广告发布期限为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4月12日;2.价款6.4万元;3.如发布期满后双方未续约,百特公司未及时撤换广告画面的,视为百特公司放弃拆除,煦阳公司无须支付任何费用;4.百特公司完成广告发布手续的办理,完成广告牌安装并***公司验收确认该广告已正常发布的,煦阳公司在符合付款条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司支付总价款;5.***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约定期限***公司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天,应***公司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等内容。落款处,百特公司书写的签订日期为2019年3月10日。***公司按约履行广告发布义务,在八个地点投放导视路牌,煦阳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支付价款6.4万元。
根据聊天记录截屏,2019年4月23日,**询***公司***“范经理,你们牌子到期了,还续吗?”***回复“续约的问题我问问领导意见,到时候给你答复”。2019年5月9日,**询***公司***“许经理,指示牌进展如何?”***回复“我选了几个,待会儿给**看”,****“这个要尽快了,已经多放了这么久了,我们也要有损失的”。2019年5月20日***向****“上次**找我了,说可以做4万多这样子,你重新调整一下吧,报价单、约谈记录”,**回复“好的,那我弄下给你”。2019年6月11日,**询问***“许经理,牌子今明两天可以上了,合同好了吗?”***回复“主要这个月没费用,看看后面的,在等领导确认”。2019年7月5日,**向*****“那天跟你说下的,那个指示牌补的时间到了,给你们拆下的”,***回复“好的”。
以上事实,由广告牌设计、制作、安装、发布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付款凭证及双方当事人**等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百特公司与煦阳公司签订的广告牌设计、制作、安装、发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如发布期满后双方未续约,百特公司未及时撤换广告画面的,视为百特公司放弃拆除,煦阳公司无须支付任何费用”,根据上述明确约定,百特公司明知尚未与煦阳公司达成续约的一致意思表示,仍未及时撤换广告,煦阳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本案中,根据百特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载明的双方磋商过程,即便百特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公司发送报价单构成要约,但法律规定,承诺作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缄默或不行为不构成承诺,现并无证据证***公司曾明确表示同意续签合同,故在原合同到期后,双方之间并未达成新的一致意思表示。综上,百特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诉讼费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胜败诉比例予以负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百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19年7月4日,百特公司**微信中询问***,“许经理你好,问下我们的路牌的合同现在可以签了吗”。7月5日,许海回复,“那个路牌合同不是上次没有做嘛,就一直没有做嘛,领导因为没有批嘛,所以没有做下去。”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煦阳公司应否支付百特公司4万元服务费用。
本院认为,百特公司与煦阳公司一致认可双方订立2019年3月10日的《广告牌设计、制作、安装、发布合同》并履行完毕,本院予以确认。百特公司主张其后与煦阳公司进行了续约,但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中煦阳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未作出明确的同意续约的意思表示,而是数次答复等待领导批复直至明确告知领导未予批准,百特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续约达成一致。百特公司主张其已完成4万元广告牌的发布工作,煦阳公司应当支付费用,但依照2019年3月10日合同约定,“如发布期满后双方未续约,百特公司未及时撤换广告画面的,视为百特公司放弃拆除,煦阳公司无须支付任何费用”,百特公司与煦阳公司均为平等的商事主体,案涉合同为双方协商订立,百特公司主张为上述条款为格式条款,煦阳公司未作特殊提示对其无约束力,本院不予采纳。百特公司明知尚未与煦阳公司达成续约的一致意思表示,仍未及时撤换广告,如有损失也应自行承担。百特公司主***公司支付4万元服务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百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缪 凌
审判员 胡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