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02民初1817号
原告:无锡百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新村126号259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31406087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大西路钓鱼巷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1UX6PE6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百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无锡百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百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1元,由无锡百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