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6593号
原告:尼特西普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149628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平区。
原告尼特西普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尼特西普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尼特西普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尼特西普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尼特西普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曹雪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尚 洁